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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国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社会热点“正当防卫”

    2025-08-21 16:1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安徽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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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国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社会热点“正当防卫”

      第一部分: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第二部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1)不法(不法性):包括部分违法行为和部分犯罪行为

      注意:一般情况下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如:故意伤害或抢劫盗窃)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如:贪污受贿)、社会法益(如:在家卖淫)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但侵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个人法益(如:聚众淫乱),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如:间谍罪),公民可以进行防卫。不法(客观性):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现实(现实性):必须有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对法益(犯罪客体)产生紧迫的危险。(不要求危害行为实行)

      (1)事前防卫不可以!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性)消除。

      判断结束的标准: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结合当时情形设身处地地判断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能以上帝视角和旁观者冷静、理性地判断危险情况。

      (2)事后防卫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特殊情况: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3)关于设立防卫装置的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则成立正当防卫:

      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能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3.主观条件(意思条件):考试观点:防卫意思必要说。

      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也即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

      相互斗殴过程中也会出现正当防卫的情形:

      (1)一方放弃:是指相互斗殴的一方放弃侵害对方(求饶或逃跑),另一方继续侵害,放弃方可成立正当防卫。

      (2)暴力升级:是指原本方式相同的相互斗殴一方升级了斗殴方式,未升级一方未承诺,未升级一方可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注意: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此时该动物视为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工具)

      针对不可抗力或无主动物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1)必要性:必要性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可能过当。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判断必要性,应从行为时的情境,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事后的、理性人或者上帝视角去判断。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2)相当性:相当性是指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界别可以越高。不法侵害侵害越轻,则防卫级别也应越轻。根据2020年司法解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第三部分: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判断行为是否过当的前提是该行为必须成立防卫行为(同时满足前4个条件)

      第四部分: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

      第五部分:案例分析

      朱晓红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李志文是一通缉犯,并且有盗窃前科,还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李志文一直纠缠朱晓梅“谈恋爱”,并多次拦截朱晓梅,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晚8时李志文携水果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账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晓梅的脚筋”。厮打中朱晓梅进屋,李志文上前将其踹倒并举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刀子向朱晓梅刺去。刘振玲见状用手电筒打李志文的头部,李志文返身同刘振玲厮打,朱晓梅得以跑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晓红(朱晓梅之妹)进屋,见李志文正用刀刺向母亲,便上前制止。李志文双手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这时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拾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志文胸部、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创伤,造成血气胸、急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投案自首。

      案例分析:

      由于李志文持刀对刘振玲、朱晓红、朱晓梅三人实施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被告人朱晓红及其母刘振玲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被告人朱晓红持刀刺伤李志文致死,其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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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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