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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经典题三

    2014-08-27 15:29马鞍山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马鞍山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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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案例经典题三

      案例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及解析】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着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着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着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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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鞍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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